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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融资的常见问题

编辑:公司法律顾问网   时间:2017/3/7

一、股权融资偏好

对我国上市公司偏好股权融资传统的观点是从成本——收益角度分析的。认为企业在进行融资决策时,主要依据股权融资与债务融资成本的比较。债务融资到期必须还本付息,对企业经理人有着极强的“硬约束”;而股权融资的成本只是股息支付,且在我国股利分不分配,分配多少,以何种方式分配均由企业自主决定,具有“软约束”特性。本文认为我国上市公司呈现出强劲的股权融资偏好,有别于西方发达国家成熟资本市场中的企业外部融资首选债券融资的现象,最重要的是两者的资本市场融资条件不同,我国的资本市场有其特殊性。

二、资本市场发展不平衡

资本市场是企业筹资的场所,企业筹资方式的选择很大程度受资本市场条件的限制。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发展存在着严重的失衡。股票市场和国债市场规模较大,发展速度较快;企业债券市场规模过小,发展滞后。这主要是由于当局对企业债券发行限制较多(对发行规模、额度、利率、时间等方面都实施限制),企业感到通过发行债券筹资难度大,金额少,风险高。限制条款过多致使企业缺乏发行债券积极性,企业债券市场规模偏小,投资者也缺乏对企业债券市场参与的热情和动力。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滞后、规模小、交易不活跃导致了企业债券融资渠道不畅。

三、资本市场监管不足

我国上市公司在融资时首选配股或增发。虽然证监会多次颁发上市公司融资监管政策以限制上市公司的过度股权融资行为。但这些政策不尽完善,存在监管不足之处。在配股方面,政策要求上市公司一次配股发行总数一般不得超过该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其普通股股份的30。实际上,大多数的上市公司常采用“先送股后配股”的策略,扩大股本基数来多筹集资金。在支付股利方面,监管政策虽然做出规定必须分配股利,但就以何种方式支付股利,分配额度最低为多少,分配的时间间隔最长为多久,如果企业在股利分配方面没有符合规定会受到怎样的处罚等没有做出确切详细的规定,使得上市公司利用股权资本时有可乘之机。在增发新股方面,监管缺少对净资产收益率标准,发行时间间隔和融资规模数量的限制。与配股相比上市公司增发更为便利,动辄筹资数十亿元的增发举措并不少见。一些达到发行和再融资监管条件的企业可能并不真正需要股权融资,但通过编制投资项目而获得股权融资,配股、增发获得的资金却不合理利用,大部分资金被投入证券市场、存入银行获利,或挪作他用的现象比比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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