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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未尽注销义务的处理方法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8/1/8

关于企业兼并未尽注销义务如何处理的规定,下面北京法律顾问律师为您探讨下:

企业合并必然导致企业主体资格发生消亡,吸收合并导致被吸收企业主体资格消灭,新设合并导致合并各方主体资格消灭,如果主体资格不消灭就不能实现合并,不能实现合并的目标。因此,企业合并后程序上要求进行合并登记,首先是存续企业股权变动登记或者是新设企业的设立登记,其次是注销被吸收企业登记或者是合并各方注销登记。我国目前企业兼并的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不正常的现象,就是名位兼并,实为“拉郎配”,主要以承担债务式的吸收合并为主要形式。这种合并与正常合并相比,首先是合并目的的扭曲,一般是为了甩包袱,让优势企业兼并资产状况极差的企业,与合并所要实现的增强竞争力,扩大经济规模等目的风马牛不相及;其次是被合并的企业没有产权代表人,吸收企业也不向任何人发行新股,被吸收企业的原资产管理人不再是兼并企业的股东,被吸收企业财产成为无主财产;第三、兼并企业无意取得被吸收企业的资产和经营,仍然上被吸收企业主体资格存在,在形式上似乎被吸收企业成为兼并方的全资子公司。这就是本条所提到的企业合并后不办理应注销企业的注销手续,仍然保留被合并企业的主体资格。保留被合并企业的主体资格的主要原因,与不规范企业兼并的形式紧密相连,即兼并为了甩包袱,保留被吸收企业为了作挡箭牌,以被吸收企业仍然存在为由应付该企业原来的债权人,而不履行承担我债务式兼并应该承担的债务。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不规范兼并,司法解释针锋相对地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责任主体作为被告。具体来说,当债权人起诉仍然名义上存在的被兼并企业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兼并企业作为被告。所谓根据情况一般是根据企业兼并实施的情况,如虽然兼并协议已经签订,但兼并未完成,或者不能兼并的,则无需告知债权人追加兼并方作为责任主体参加诉讼。另外,当债权人直接起诉兼并方的,人民法院如发现被兼并方存在隐瞒或者转移财产行为,或兼并未完成、不能兼并的情形,可以告知债权人追加被吸收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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