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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股权后补缴出资义务的承担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7/10/18

股权纠纷律师为您解析:股东并不因瑕疵出资而丧失股东权利,那么也就有权转让该股权,股权转让行为并不因瑕疵出资而无效。不过实践中也存在两种情形,

一是转让人在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将瑕疵出资的事实如实告知了受让人,受让人仍同意受让其股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受让人将被确认为公司的股东。当然任何人不得将大于自己的权利转让他人,受让人所享有的股权会受到瑕疵出资的限制,如表决权、利润分配权等,即转让人因为瑕疵出资而无法行使的权利,受让人同样无法行使,但受让人可以通过代为补缴出资来剔除股权瑕疵,再向转让人追偿.瑕疵出资的补足义务不影响股权的确认。

二是转让人在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隐瞒了瑕疵出资的事实,从而使受让人做出错误的判断和意思表示的,这属于《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欺诈情形,受让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被撤销的,恢复到合同签订之前的状况,出让人仍为公司的股东,受让人未取得股东资格。但若是受让人没有主张转让人的股权转让行为存在欺诈,在超过《合同法》规定的除斥期间后,如无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时,受让人还是将被确认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资格。

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股权后,补缴出资的义务应由转让人承担还是由受让人承担,这是理论与实践中争议颇大的问题。有观点认为仍由转让人承担,理由为补缴出资的义务为法定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转移;也有观点认为股权转让为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因此补缴出资义务应由受让人承担,还有观点认为应由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其中持补充责任观点者又有转让人原则承担、受让人予以补充和受让人原则承担、转让人予以补充的争议。上述观点中,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的观点占大多数,究其原因,这样处理可以确保实现资本维持原则,同时也可防止转让人和受让人恶意串通和逃避责任。但笔者认为,股权转让中除非有特别规定外,所转让的标的仅仅是股权,补缴出资义务并不随之转移,因此补缴出资义务原则上仍由转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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