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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编辑:公司法律顾问网   时间:2017/2/23

在我国目前股权结构仍然“一股独大”的情况下,如何实现对中小股东特别是弱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该文从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一些新规定入手,分析解读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如扩大股东知情权的保护范围等六项新规定有力的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大股东或控股股东肆意侵害中小股东的股东权益已司空见惯。目前,在中国多数公司的股权结构仍然存在“一股独大”的局面,限制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的肆意行为,为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更体现了法律正义的迫切要求。针对我国原《公司法》对公司中小股东权利制度的缺失,制定和完善有关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和措施,是立法者所追求的目标。本文拟就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保护的一些措施做一些简单的探讨,以抛砖引玉。

明确规定股东的查账权,扩大股东知情权的保护范围,使中小股东能通过合法的途径了解公司经营管理过程的原始资料和真实情况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各种文件以掌握公司的各种经营信息的权利。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股东只有在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过程中的真实信息和资料的情况下,才能更准确有效的行使其他权利。规定股东的知情权,有利于保护股东证据的信息对称。因此,无论是新《公司法》还是旧《公司法》,均重视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旧公司法虽然规定了一些有关股东知情权保护的措施,但很不完善,对股东知情权遭到侵犯时如何救济更是未有涉及。

但从旧《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保护的规定来看,股东有权查阅的资料范围仅限于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而对财务会计报告制作来源的原始凭证,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原公司法对此未做出规定。由于旧《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经营情况的原始资料,大股东往往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推出虚假的财务报告来蒙骗中小股东。当公司的中小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原始材料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往往会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来拒绝。

这样一来,没有参与公司具体经营活动的股东仅凭该财务会计报告,而不是公司经营中所形成的原始资料,很难发现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是否存在不当或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这时,若公司股东有理由怀疑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违反法律或章程的重大事实时,股东如何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尽管曾经也有法院就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判决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真实的原始会计凭证,但立法的不完善无疑给法院处理这类案件增加了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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