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律师 - 专业方向:公司法律顾问、股权纠纷、商务合同、房地产、金融投资等业务。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咨询热线:139-1039-1373
业务范围  
公司法律顾问  
公司劳资纠纷  
债权债务  
股权纠纷  
公司收购与兼并重组  
商务合同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  
公司经济犯罪防护  
公司知识产权保护  
改制重组  
 
 您的位置:首页 - 晒  
合伙人被强制除名可到法院起诉案例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7/3/8

去年,孙某弟兄俩与万某共同出资20万元(其中万某出资10万元,孙某弟兄俩各5万元)合伙开办一食品超市,具体业务由孙某弟兄俩负责。经营一年多后,该超市便赢利10万元,按照当时的合伙协议,万某分得了5万元的红利,孙某弟兄俩则一人分得2.5万元。弟兄俩见该超市利润丰厚,便以“万某不会经营”为借口,将万某的投资从超市提出,退给万某,并强制将万某从该超市除名,不让万某到超市上班。万某曾多次找孙某弟兄俩质问,都没有结果。

于是他决定到法院起诉孙某弟兄俩,可孙某弟兄俩却说,合伙企业是我们三人的事,你到法院去起诉,是瞎子点灯白费蜡。他们说的对吗?法院能受理此案吗?

所谓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经营实体。在法律上,合伙企业有下列特征:一是合伙需由两个以上公民组成联合经营体。二是合伙必须订立合伙协议而成立。三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四是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此,民法通则第30条到35条,对个人合伙的出资、财产管理、字号、经营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债务的承担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为了更加规范合伙企业,规范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合伙人入伙、退伙、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以及法律责任等更加详细地做了规定。该法第50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该条第二款规定:“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依据该条看,万某被孙某弟兄俩除名,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的情形,其理由:一是万某并没有出现上述规定被除名的行为;二是万某被孙某弟兄俩除名,没有用书面形式通知万某。该条第三款规定:“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从本案看,孙某弟兄俩见合伙超市利润可观,就以万某不会经营为借口,将万某的投资退出,并强制将万某除名,并不让其到超市上班,引起万某不服。依据该款规定,万某对孙某弟兄俩的除名不服,完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除名无效,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打印]  [关闭
  电话:13910391373  邮箱:wjlaw148@163.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律师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座三层
Copyright © 2012-2024 www.gsflaw.cn
专业方向:公司法律顾问、股权纠纷、商务合同、房地产、金融投资等业务。
京ICP备17019143号

扫描微信沟通

扫描访问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