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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职务犯罪检察部,真的来了!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8/11/6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蔡宁就“两高”报告接受采访时畅谈他对“两高”报告的感受,以及相关意见建议。就“两高”报告,蔡宁提出三条建议和意见。

一是建议司法体制改革后“两高”要高度重视完善司法责任制问题。法院、检察院员额制改革到位后,建议要按照新的检察权、审判权运行模式司法办案,并及时研究出台规范性文件,加强有效的监督管理,实现既依法依规“放权”,又有力有效约束,完善好、落实好司法责任制,确保公正、廉洁、规范、高效司法。

二是建议高检院协调保留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部分侦查权。为确保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发挥,保持监督的刚性,建议高检院加强与改革领导机构及立法部门的汇报沟通,保留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补充侦查权,特别是对司法人员涉嫌渎职犯罪案件的侦查权以及刑罚执行中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等特殊情况下的侦查权,以利于诉讼监督的有效性和力度。

三是建议加强监察体制改革后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对接协调工作。建议积极推进各级检察机关设立“职务犯罪检察部”,专门对接监察委,负责监察委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以及与监委会的日常沟通联系、转隶后有关案件的善后处理等工作,从组织机构上保障反贪、反渎部门转隶后与国家监察委的工作衔接和配合。

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中提及刑诉法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


首先,删去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保留检察院在诉讼活动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侦查权。


明确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时间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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